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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为什么要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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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为什么要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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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03-03 22:53:46
         这是坚持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如果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可以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施加影响,就会出现曲解法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这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正常行使职权的基本条件。
      如果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可以干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职权的行使,不仅会影响他们严格司法和积极性和责任感,而且使他们无法正常行使自己的职权。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但不排斥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的领导。
      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必须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而法院的独立审判,要求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不仅独立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也要独立于检察机关,法院的审判活动时时要接受受自己裁判约束的检察权监督,又要独立于检察机关,这对于两者而言,都是一件困难的事。
      而审判独立的内在价值和要求正是排斥外在的监督和干预。 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监督,其实质就是以检察权(或监督权)对法院的审判权进行干预,目的是通过这种干预影响法院的裁判。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尽管没有代替法院作出裁判,但要求法院修改已经作出的裁判的权力是非常有力的,对法院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
      审判权和检察监督权本身就是一对矛盾,二者互相排斥。检察监督权的存在已经构成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影响,过分强调检察监督权,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试图取代审判权,必将严重损害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审判权独立排斥任何外在权力的干预,仅仅是针对审判权作为一种权力而言的。
      并不排除对行使审判权的法官行为的监督。在保证和不影响审判权独立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对法官的违法、违纪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实施监督和惩戒。以法院的裁判做为监督对象,不仅会危及法院审判权的独立,同时还难以达到对法官的违法、违纪及其不良行为的有效监督。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法官存在违法、违纪和不良行为,并非一定导致对诉讼案件的裁判错误。近些年,许多法院相继制定了错案追究责任制,试图对办理错案的法官进行惩戒,收效甚微,其原因在于此。因此,对法官个人行为的惩戒,只能根据其违法、违纪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不良行为,法官的裁判性行为属于其独立的审判权范畴,不能作为对法官进行惩戒的根据。
       。

    匹***

    2006-03-03 22: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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