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办法吗?
甲方:某机械设备专利拥有公司/中国大陆唯一代理商 乙方:大陆某省市公司(现为该专利设备在某省市唯一分销商) 乙方和甲方于2004年初签署第一份代理协议,为期一年,和一份定货合同,购进11台设备,共计约15万,另甲方要求签署协议一周内交押金5万,条款表明:如果签署协议后三月内在代理范围内卖出10台,六个月内30台,九个月内60台,五万将退回,但设备一直没卖出,因市场上假冒产品很多,价格便宜,为了拖住时间,乙方又在2005年初再次签署此协议,没有再交押金,现设备卖不出,乙方想要回押金5万和退回全部库存,请问有没有可能?诉讼结果会怎样? 协议中标明,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培养技术人员及解决技术问题,2004~2005年间,机器故障,乙方曾电话要求甲方派人上门维修,但未果,现在乙方应该怎么做才可能拿到更多的证据,以便上诉?
本律师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你所说的代理协议的性质,是否属于真正的民法上所指的代理协议。 如果是代理,则意味这要按照代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解决。在代理的情况下,因为你所为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全部归属于被代理人(也就是你说的甲方),货物的所有权也不转移,还是属于被代理人,当然也就不存在退货的问题的。
代理人只有在实施代理行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押金5万还是应该退还的。 如果不是代理(关键要看协议的内容如何约定,而不应根据协议的名称),则要根据协议的内容来判断协议的性质,根据性质来确定具体的法律关系。
其中最终要的就是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如已经转移,就不存在退货,除非协议中另外规定了退货的条件并且已经满足退货的条件。押金也不会退还。 从协议中的规定“如果签署协议后三月内在代理范围内卖出10台,六个月内30台,九个月内60台,五万将退回”表明,货物的所有权是没有转移的,退货应该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因为货权在法律就没有发生转移。
本律师推测(因你提供的信息不够充分),最大的可能性是属于代销:货物的所有权不转移,押金条款有效。 关于证据问题,一是要想办法证明是代理,而不是代销;二是要提供对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为乙方培养技术人员及解决技术问题。 。
这份协议存在着瑕疵,看不出你们与甲方究竟是代销还是经销?协议只有甲方的权利,而没有义务的约定,乙方则需要预付5万元所谓的,但实质上是销售保证金,且规定只有达到三、六、九个月分别销售10、30、60台后才予以返还,从形式要件上看,显失公平。但这毕竟是双方协商签约,并不违法。 假如是代销协议,那么在因市场上,同类设备假冒较多,且销售的设备没有价格优势,缺乏竞争力,那么可以要求甲方收回库存并退回押金;但如果是经销协议,则以上主张被支持的可能性为零。 对于机器故障维修问题,如果协议中对此有明确约定,甲方应在乙方通知后的N个时间段内予以维修,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的话,那么,你们应该最大限度地提取2004—2005年间,因机器故障,曾多次要求甲方予以维修,但甲方都未尽维修义务,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销售的证据,作为要求退货及押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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