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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书记员工作的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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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书记员工作的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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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7-26 16:57:05
  •      1、书记员工作不被重视,书记员工作不安心,书记员属于一个过渡性的职务。在我国各级法院无论是从学校毕业的学生,或者是部队专业的干部,或者调入法院的人员,只要一进入法院,毋须进行培训或考试,即当然的成为书记员。原因很简单,普遍认为法院队伍中书记员的工作最简单,级别最低。
      社会上普遍存在着轻视书记员工作的心理,这就造成了书记员不安心工作,急于当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状况,实际上使书记员成为一个临时性、过渡性的职业。 2、书记员人员少、水平较低。由于书记员都没有经过培训和考核即上岗,所以大部分书记员水平较低。
      正规法律院校毕业的专业人才他们大多理论知识较丰富,但也不曾接受书记员工作的专业培训,所以一开始对书记员的工作也比较陌生,等到熟悉后,也已经成为助理审判员或审判员了,特别是现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脑已经被普遍应用,法院也在实行办公自动化,没有经过技术培训,书记员根本不能适现代化审判工作的需要。
      由于书记员相对审判人员而言人员较少,造成了一些审判员自审自记,经常有当事人反映拿到判决书,上面是两个人的名字,却只见过一个人。这严重影响了法官的声誉,损害了法院的形象。 3、书记员和审判人员职责不分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书记员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书记员是不能审理案件的,但实际工作中一些书记员一边担任记录,同时也办理案件,在裁判文书上署审判员的名字,有些法院甚至为书记员规定结案指标,而需要书记员做的工作,如裁判文书的送达、诉讼文书的立卷、装订、归档则大部分由审判人员完成,书记员和审判人员职责不分,界限不清,造成了审判质量不高,办案效率低下。
       二、书记员工作的重要性 书记员的工作是担任审判记录并负责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担任审判记录是书记员的重要职责。庭审笔录反映了开庭审理的全过程,认真记录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陈述极为重要。当事人在法庭上所讲的每一句话都可能成为定案的依据,如果记录不准确,就将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审理,在某种意义上讲书记员的工作同审判人员的工作同等重要,不分高低。
       书记员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虽然琐碎,但却很重要。庭前送达各种诉讼文书、起诉状副本、传票、庭后宣判,送达裁判文书等,每一项工作都必须及时办理,否则将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这些工作做的好,就会大大提高办案效率,把审判人员从繁杂的送达工作中解放出来,节省大量时间,集中办案,提高办案质量。
       三、解决的办法 书记员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影响了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了审判质量的提高,对书记员工作的改革也势在必行。 1、建立专职书记员序列 长期以来,书记员已成为一个过度性的临时职务,晋升为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是每一个书记员的奋斗目标,书记员的频繁更迭造成书记员人员少,素质低。
      如果建立专职书记员序列将彻底改变这一现状,使书记员同法官一样成为一个受人尊敬的职业,适用不同的晋升考核标准,就好比医生和护士,书记员只能做书记员,永远不能成为法官。对书记员可以比照《法官法》的规定,将书记员分为若干级,根据德、能、勤、绩进行等级评定,经过考核逐级晋升,晋升为不同级别的书记员同样是对其工作的一种肯定。
      这样以来,书记员必然安心工作,钻研书记员业务,只有做好本职工作,才有可能晋升为高一级的书记员,不再一心二用,一边做书记员工作,一边为当法官作准备。 2、设立主审法官工作室,明确书记员的职责。改变过去书记员、审判员职责不分的混乱状况,使他们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责任落实到人,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追究哪个环节的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使人尽其力,同时主审法官处于一个相对独立与社会隔绝的真空状态,避免了与当事人的私下接触会谈,只负责案件的审判和裁判文书的制作,对案件有裁判权的主审法官根据案卷材料、证据进行自由裁量,避免先入为主,不受他人左右,真正成为忠实执行法律的大法官,而能够直接接触当事人的书记员、助理法官只能从事事务性的工作,不能决定案件的裁判,从程序上保障了司法公正。
      由书记员安排开庭日期,使得案件得以及时审结,能够避免超审限现象的发生。 案件在立案后,转到相应的主审法官工作室,书记员首先将案件进行登记,并负责安排开庭日期,对当事人送达各类诉讼文书,有一定困难的由法警和书记员共同送达,需要进行调查核实证据的,由助理法官和书记员共同进行,书记员做好开庭准备工作、庭审记录,对当庭宣判的书记员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定期宣判的由书记员在宣判后,随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裁判文书生效后,书记员应将全部案卷材料裁剪整齐,装订成册,及时归档。
       3、进一步明确书记员职责,使书记员分工细化 根据《审判管理操作规范》中《书记员工作细则的规定》,书记员的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审判案件的记录 (2)、配合审判员进行调查,回访和执行 (3)、抄写、核对、印刷、发送有关法律文书 (4)、整理、装订卷宗 (5)、承担司法统计和报表、诉讼费用收缴、赃款赃物的保管 (6)、与审判有关的其他事项 为了便于书记员工作的开展,对书记员分工细化,分为刑事类书记员、民经类书记员、行政类书记员。
       刑事类书记员还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1)、被告人被羁押的,庭前将提票交法警,由法警将被告人提押到开庭地点候审; (2)、主审法官认为证据有疑问需调查核实的,主审法官列出调查核实内容的提纲由书记员配合助理法官做好勘验、检查、扣押、查询、冻结和调查笔录; (3)、填写上诉和控诉案件移送函,连同上诉状、控诉书、案卷、证据,交到上级法院; (4)、裁定、判决生效后,填写执行通知书,由法警送达。
      对宣告无罪的被告、填写释放通知书,对执行死刑的罪犯,作好验明正身笔录,死刑执行笔录。 民经类书记员还应作好下列工作: (1)、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举证,但能提供证据线索的,或主审法官决定勘验、鉴定,认为需要法庭收集的其他证据,由书记员配合助理法官进行调查取证; (2)、对移送管辖、上诉案件应将案卷材料装订成册,移送有关法院; (3)、对已审结案件填写执行通知书,并将案卷及时归档。
       行政审判虽然不同于民事审判,但书记员的工作与民事类内容大同小异,在此不再赘述。 以上是笔者对书记员工作的一种设想,目的在于提高审判质量和办案效率,确保司法公正,需要与主审法官配套实施,是否可行也只是一种探讨。

    王***

    2014-07-26 16: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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