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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公共财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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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公共财物”的范围?

如何理解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公共财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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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17 11:09:16
  •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具体包括:(1)国有财产,即国家所有的财产和物品,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即在我国集体经济体制下,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现
    阶段主要是指乡镇村办企业中的财产;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合资、合作组成的企业的财产属公共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即“公共事业财产”,是指由社会捐助、赞助的财产,包括国内民间的捐助,国外的民间、政府组织、联合国及其机构捐助的财产。(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这部分财产的原所有权属于公民个人,但根据约定,公民将所属财产交给国家管理、使用后,其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可能发生转移。如学生交给学校的学费、书本费,个人交给邮局投递的物品等。(5)国内公务或外交活动中收受的财物,该礼物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从事公务活动中收受的,包括国内公务和对外交往中收受的,不包括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亲友间的馈赠;该礼物是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
      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对接受的礼品必须在一个月内交出并上交国库。所收礼品不按期交出的,按贪污论处。本规定所称的礼品,是指礼物、礼金、礼券以及以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具体包括:①以鉴定会、评比会、业务会、订货会、展销会、招待会、茶话会、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其他会议的形式;②以祝贺春节、元旦、国庆节、中秋节和其他节假日的名义;③以试用、借用、品尝、鉴定的名义;④以祝寿、生日、婚丧嫁娶的名义;⑤以其他形式和名义。
      (6)以公共财产论的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的财产。

    朱***

    2016-11-17 1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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