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办法生效后是不是土地登记规则就失效了?
土地登记办法生效后是不是土地登记规则就失效了
《土地登记办法》 2007年11月28日经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2月30日由徐绍史部长签发,以国土资源部第四十号令正式对外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土地登记办法》2008年2月1日正式实施后,原《土地登记规则》自动失效。
理由如下: 1。原《国土资源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号)第十九条以及《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正,没有立法依据的;(三)同一事项已由新规章规定,并发布施行的”。
2。原《国土资源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国土资源部1号令)第二十条规定:“修改或者废止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由部长签署国土资源部令予以公布。但因第十九条第三项原因废止的除外。”《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通过,由部长签署国土资源部令予以公布。
但因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原因废止的除外”。因此,根据原部1号令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规章废止需要经部务会议或者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由部长签署国土资源部令予以公布,但是由于土地登记工作这一事项已经由《土地登记办法》进行了新的规定,自《土地登记办法》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后,原《土地登记规则》自动失效,不需要国土资源部专门发文公布失效。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登记规则》中一些规定,如关于“总登记”具体操作性的规定,如果不与《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冲突,实践中仍然可以继续沿用。
以最后颁布的为准,旧法失效。
要看新的办法的约定
答:般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按照这套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然后依法报人民政府进行登记。审核以后,就可以核发相关的土地权利证书了。土地登记办法...详情>>
答:那说不定,每个人的想法是不太一样的,不能一概而论,但我忠告女性朋友,男人是个怪(其实这是人的共性,只是男人比女人更明显罢了),越是得不到就越想得到,费尽千辛万苦...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