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开庭前未提交答辩状,庭审中又提与此无关辩诉,法庭要求双方提供证据,该如何处
法院公告93天后开庭,被告在开庭前未提交答辩状,而在庭审中又冒出与诉讼状无关的辩诉,法官认为被告方、原告方要拿出证据,并限时7天。问题是公告中30天的举证期限已经超过,被告庭审时冒出的与诉状无关的辩诉是否有效?被告举证是否还有效?
庭审中提出的心的诉讼如果与案情有关,可以当庭提出诉求,是有效的,被告举证也有效,举证期限虽然已过,但新的证据有七天的举证时间,在七天内举证即可
1)公告是因为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所以举证期限应当自被告收到相关公告文书开始计算30天。认为没有超过举证期限。
2)目前审判实践中,对于举证期限实际上是比较淡化的,法院审判以查清实体事实为第一要务,这是目前我国司法审判的主流思想,轻程序,重实体。
3)被告答辩与本案的关联性、包括证据效力均有审判法院最终结合证据综合认定。
4)如果你对于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在一审后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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