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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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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合同问题

我是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的,要一家单位签定合作合同,里面有规定如果员工产生的赔偿(用工单位不需要员工时)要用工单位承担,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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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1-18 10:57:47
  • 如果是用工单位,是合法的,但是不合理。;
    但如果是用人单位,是合法的,效力仅为你二单位之间,不能对抗劳动者。

    小***

    2011-11-18 10:57:47

  • 2011-11-17 13:56:19
  • 你所在人力资源公司的性质,严格讲就是劳务派遣公司,首先要与劳动者(派遣制员工)签订不少于两年的劳动合同,其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的规定,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尤为重要。
    因此,在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约定“若发生非劳务派遣制员工原因被提前解除派遣协议的情况时(用工单位不需要员工时),产生的经济补偿应由用工单位承担,符合法律规定,当然前提是最终还需与用工单位协商并达成共识。

    海***

    2011-11-17 13:56:19

  • 2011-11-16 20:13:19
  • ··合法。
        你们不就是中介嘛,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当然要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与你们无关。

    a***

    2011-11-16 20: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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