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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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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问题!

《仲裁法》第27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者提出仲裁时,是在职的,劳动关系应该是连续不断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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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09-20 13:07:15
      《仲裁法》第27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者提出仲裁时,是在职的,劳动关系应该是连续不断的啊!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原文---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其中的第一款规定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最后一款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你的理解是对的。
      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可以随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而不是一年以内。

    a***

    2009-09-20 1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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