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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熟悉法院内部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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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熟悉法院内部条文?

前几天咨询一位律师有关孩子抚养权的问题,那位律师说法院有内部条文规定,不管孩子几岁,只要孩子在谁上就会判给谁,请问这是不是真的?
如果真是这样,那不是太不公平了,这不是给社会造成一种影响,谁想要孩子只要把孩子给抢过来,孩子就归他的。
这算什么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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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9-08-09 20:57:13
      这是什么律师啊,如果他知道这个“内部条文”,他就直接给你就是了,又何必让你到这里来问啊。这不是在捉弄你吧。
    另外,他不是法院工作人员,怎么知道法院的“内部条文”的啊,是他窃取密件,清寒是法院有人泄密啊。
    这种文件,就是有人知道,也没有人敢在这里公布啊。
       别信这种道听途说。 其实关于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确定问题,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并且是公开的。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具体标准,可以作以下的归纳—— 一、哺乳期(出生一年内)内的子女的抚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这是因为用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的子女,应依法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但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孩子出生后,是不用母乳喂养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当夫妻离婚时,如何判定孩子的抚养归属?司法解释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本条还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
      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
      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四、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育费的请求,不予准许。
       六、子女抚养归属的变更。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
      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另外,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
      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

    北***

    2009-08-09 20:57:13

其他答案

    2009-08-11 14:07:31
  • 哪里来的棒槌律师啊?没这种规定!

    红***

    2009-08-11 14:07:31

  • 2009-08-11 01:54:16
  • 如果真有什么不成文的规定, 那就是一般情况下五岁以下子女判由女方抚养, 男方支付扶养费. 
    八岁以上子女法院会征询子女意见. 
    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套住房, 那么孩子判由一方抚养, 则房屋产权判归一方所有\支付对方一半经济补偿款的可能性很大.

    1***

    2009-08-11 01:54:16

  • 2009-08-09 21:02:57
  • 我最近刚接触个离婚案,其中就有抚养权的纠纷,根本没有这样的规定啊。判决书是按对孩子最有利的方法处理的
        所谓的内部条文,没有听说过!

    过***

    2009-08-09 21: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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