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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招歹徒袭击,单位有责任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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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招歹徒袭击,单位有责任赔偿吗?

我有一女朋友,在下班的途中,招一陌生男人殴打至轻伤,打人者跑掉了,因为是在下班的途中,单位是否有责任赔偿,额度怎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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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06-08 15:20:15
      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大***

    2005-06-08 15:20:15

其他答案

    2005-06-10 10:28:45
  • 上面的用户名不知道怎么用不了了。抱歉,走眼观花没注意是被人伤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该条中,“从事雇佣活动中”什么时间算是从事雇佣活动,上下班途中算不算是从事雇佣活动,这个问题还值得商榷,我再帮你找找看。
    

    大***

    2005-06-10 10:28:45

  • 2005-06-08 10:41:12
  • 没有。

    心***

    2005-06-08 10:41:12

  • 2005-06-06 15:56:04
  • 没有赔偿责任,按工伤处理。

    大***

    2005-06-06 15:56:04

  • 2005-06-05 21:08:18
  • 按工伤处理。

    l***

    2005-06-05 21:08:18

  • 2005-06-04 23:52:46
  • 在上下班必经途中受伤,需经劳动局鉴定为工伤,可以按照伤残等级赔偿,若无伤残,单位应出具医疗费、误工费等,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无关,我国劳动法承认事实劳动关系

    没***

    2005-06-04 23:52:46

  • 2005-06-04 21:41:33
  • 如果有害者?]與公司???诠ず贤?那在上下班途中出的意外,包括遭受的人身伤害,单位?怯Ω枧獬??
    那就不能確定了!

    芝***

    2005-06-04 21:41:33

  • 2005-06-04 20:31:24
  • 按有关文件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出的意外,包括遭受的人身伤害,单位应给予赔偿。其中含医药费等。赔偿额度,应通过伤残鉴定结果来定。这种说法是对的。

    法***

    2005-06-04 20:31:24

  • 2005-06-04 12:34:03
  • 按有关文件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出了非本人应该负责的的意外事故等等,包括遭受的人身伤害,单位应给予赔偿。其中含医药费等。赔偿额度,应通过伤残鉴定结果来定。
    提问者要解决的问题,可查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中的“职工社会保险法”之“工伤保险”。

    一***

    2005-06-04 12:34:03

  • 2005-06-04 09:50:53
  • 在上下班必经途中受伤,若经过劳动局鉴定为工伤,可以按照伤残等级赔偿,若无伤残等级,单位出医疗费、误工费 等

    w***

    2005-06-04 09: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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