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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问题

劳动者就职于粮食局下属单位,粮食局现在要求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有破产风险,为保障职工利益,所以以经济补偿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职工在单位工作连续满十五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话,他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单位只交一个养老保险,单位是否应该给职工办理医疗保险?还有,如果允许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以什么标准赔偿?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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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11-26 11:32:39
    企业并非不可以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必须有充分的理由。
    而粮食局现在以有破产风险为由,要求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难以被法律支持。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规定,企业不能解除与这类员工的劳动合同,否则就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么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合同,要么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
    由于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且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五险,因此,企业只缴养老保险的做法明显是违法的,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补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海***

    2008-11-26 11: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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