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问题
民法的定义,性质,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学习民法的基本思路和方法论,民事法律事实。
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私法、市民法、权利法,同时作为一个部门法,其历史发展悠久,即使是我国也一样,只是我国古代没有形式上的民法且不发达而已,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如何界定民法的含义,不仅涉及到其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分,更重要的是为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民法提供了依据,同时由于理论对实践起指导作用,所以只有理论上清楚的界定了民法的含义,才能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提供理论上的指导,虽然我国已经从法律上对于什么是民法作了规定,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入,其弊端清晰可见,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来说明我国现行的关于民法含义的规定存在的缺陷,从而为如何更加准确的给民法下定义做了论证,希望能为更好的完善我国民法的定义尽微薄之力。
【关键词】民法;公法;私法;平等主体 【全文】 一.我国民法的语源 关于我国“民法”一词的来源,学界的通说认为该词源自于日本。根据学者考证,日本学者津田真道在1868年(庆应四年)介绍欧洲法律文明时,把荷兰语的“burgerlyk regt”翻译为“民法”。
而该荷兰语实际上是拉丁语“jus civil”的转译,其实就是罗马法上的市民法,至于市民法则是指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的总称。日本于1898年颁布了《日本帝国民法》,至此,“民法” 一词才在立法上成为了正式用语。我国清末修律时,曾聘请过日本学者松冈正义、志田钾太郎起草民法,遂从日本引入了“民法”一词,只是由于我国古代都是以律来命名法律的,因此又自创了“民律”一语。
民国时期,曾于1926年以民法的称谓制定了一部草案但未公布颁行,只是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法规加以引用。 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民法.总则》,我国近代立法始用“民法”一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未制定民法典,同时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因此也未在立法上使用“民法”一词,但是其在法学界却是广泛的使用。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作为我国一个法律部门的称谓,最终于立法上得到了确认。 二.我国民法的法定含义以及评价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在其第2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从历史的角度来说,这一规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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