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合同的,能不能得到补偿?
我在外资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由于性格内向,没有销售技巧,不能完成公司规定的销售定额,公司又给我调了个工作难度相对低的工作岗位,我还是不能胜任,现在公司要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和我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我能得到补偿吗? 回答:
亲爱的无声小雨sy,您好: 关于您所提问题,答复如下,以供参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上述规定,假如公司以你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和您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由于您提到的细节不十分清楚,因此我们的解答是建立在您提供准确信息基础上的,供您参考。若对问题还有疑问或有新的问题,我们会再次为您解答。建议您遇到具体情形时继续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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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你符合第2项,因为依法能得到经济补偿金
答:那是敷衍你的,辞退你总要找一个理由的,“不能胜任工作”前面要有一个你和单位签合同时的一个限制条件,就是说什么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比如说身体状况,因你的失误屡次为公...详情>>
问:输卵管不通怎么治疗问输卵管不通怎么治疗?我结婚三年了,但一直没有怀上小孩,到医院...
答:输卵管是一条弯曲的管腔,开口于子宫角两侧,外端游离,靠近卵巢,全长约8-15cm,在临床上,30%原发性不孕和80%继发性不孕是由于输卵管因素而造成。输卵管阻塞...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