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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如何追索社保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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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如何追索社保欠费

网友你好:
    我1998年至2002年曾在广东某医院上班,今年初转移社保关系时才发现原单位只缴了部分工商保险费,其它社保费未缴,当即要求单位补缴欠费,单位同意补缴并达成书面协议,两月后单位反悔,称只承认工作关系可出工作证明,但所有补缴费用要由个人出.个人不同意,关系无法转出,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又说过了两年时效不受理。请问,追索社保有没有时限约束?单位承诺之日可不可以作为时效中断条件?时效是不是可从知道受侵害之日算起,这种情况下我该如何追索社保费?盼费心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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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09-20 22:47:52
      在对待原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问题上,你至少掌握着两个主动权:
    1、虽然原单位欠缴社保发生在1998年至2002年期间,但你是今年初转移社保关系时才发现的,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时。
    2、你当即要求单位补缴欠费,单位同意补缴并达成书面协议。
    以上两项,都足以使你可以立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原单位为你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劳动监察部门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 欠缴社保属于劳动争议,而解决劳动争议是有时间限制的,即《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规定。以你的情况为例: 虽然原单位 欠缴社保发生在1998年至2002年期间,早已超过了法定的60天仲裁时效,但你并不知情,反而是在今年初转移社保关系时才发现的,此时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时,符合法定要件;其次单位承诺补缴之日是可以作为时效中断条件的,仲裁时效应从达成书面协议的次日起计算。
      达成书面协议的时间在5月1日前,仍适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达成书面协议的时间在5月1日后,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
      

    海***

    2008-09-20 22: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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