拣到物品拒不归还的法律责任
前几天,我在从单位回家准备出差的途中不慎将一个装有现金1800元,1万元的银行存折,以及一些非常重要的往来业务单据的提包丢失,前后十几分钟的时间内沿路寻找,未果,及时的张贴了寻物启示并许诺拣到归还者,包内现金归拣包者所有,几天后有人提供线索说98路公共汽车售票员正在南庄停车点拣到一个包,当时曾声称要上交公司领导,随后我同线索提供人找到该售票员,但她拒不承认,后又找到公司领导,在对其询问后说,该售票员拣到后也没有看包内东西,一二分钟后交给了随后赶来一自称丢包人的面包车上的人,我几次索要并一再声称只要包内的单据都是这样的回答,我实在没有办法,请问法律上应怎样处理?
刑法第270条规定的是“遗忘物”,而非“遗失物”。遗失物是主人丢失的物品,失主不知道物品丢在何处,而且拾到的人开始也不知道物品的主人是谁。而遗忘物是本人携带因遗忘而没有带走,刚刚遗忘的物品,失主能够回想起物品丢在何处,能够自己找回。 这个属于捡到他人的遗失物,为不当得利。如果对方拒绝归还,你可以行民事诉讼要求归还。
该售票员拣到后也没有看包内东西,一二分钟后交给了随后赶来一自称丢包人的面包车上的人’这样处理虽然不当。但是你又不能告对方。我个人怀疑,这个包可能一直售票员就没给别人,而是自己拿来,如果售票员自己拿来,没给别人,可以构成侵占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你可以通过报案,给售票员做工作,可能会拿回你的东西。
按你的叙述售票员有问题的,‘该售票员拣到后也没有看包内东西,一二分钟后交给了随后赶来一自称丢包人的面包车上的人’这样处理不当,有这样处理的? 建议你立即报警处理保护自己的利益和权利
答:构成侵占罪,犯罪数额 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12月25日法发[1995]23号《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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