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给朋友代理工伤仲裁!
我朋友07年6月份发生了工伤,08年4月份定了伤残等级,5月份提起了仲裁12日受理了此案,申诉书都是我帮他写的,因经济比较困难,他就委托我帮他代理工伤仲裁的事宜,28日我们写好了授权委托书,交到仲裁庭,仲裁庭工作人员以我们是朋友关系为由,拒收授权委托书,说我不是他亲戚,不能为他代理仲裁事项 29日又去了劳动局,再次提交授权委托书工作人员拒收说明了根据: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 (一)律师;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四)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 我不具备以上条件,请问现在有何方法能够让我们能够依法维权!
根据最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该法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行。该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属于一般性法律范畴。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该条例是国务院通过的,属于行政法规范畴。
你所说的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的通知,它充其量只能算得上地方性行政法规,不能和法律,行政法规冲突,否则是无效的。按照上面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理解,当事人是可以委托朋友参加仲裁活动的,只要按规定提交委托书,载明事项和权限即可。
所以,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是与上位法冲突的,应该是不合要求的。 建议你再去一次仲裁庭或劳动局说明情况,如果他们继续以此为由拒不受理,你可以直接向你所在地区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做出公正无私的判决。
。
你只能按有关的规定办理
答:《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详情>>
答:非常正常,而且是很好,对胎儿是很好的,因为胎盘成熟是指胎盘老化,对胎儿的营养吸收有障碍,现在还是0级,那就证明你的胎盘很年轻,很好啊,我也是25周,也是0级,医...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