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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给朋友代理工伤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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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给朋友代理工伤仲裁!

我朋友07年6月份发生了工伤,08年4月份定了伤残等级,5月份提起了仲裁12日受理了此案,申诉书都是我帮他写的,因经济比较困难,他就委托我帮他代理工伤仲裁的事宜,28日我们写好了授权委托书,交到仲裁庭,仲裁庭工作人员以我们是朋友关系为由,拒收授权委托书,说我不是他亲戚,不能为他代理仲裁事项 
29日又去了劳动局,再次提交授权委托书工作人员拒收说明了根据: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 
  (一)律师;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四)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 
我不具备以上条件,请问现在有何方法能够让我们能够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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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8-05-30 14:15:32
          根据最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该法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行。该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属于一般性法律范畴。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该条例是国务院通过的,属于行政法规范畴。
       你所说的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的通知,它充其量只能算得上地方性行政法规,不能和法律,行政法规冲突,否则是无效的。按照上面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理解,当事人是可以委托朋友参加仲裁活动的,只要按规定提交委托书,载明事项和权限即可。
      所以,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是与上位法冲突的,应该是不合要求的。 建议你再去一次仲裁庭或劳动局说明情况,如果他们继续以此为由拒不受理,你可以直接向你所在地区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做出公正无私的判决。
       。

    沃***

    2008-05-30 14: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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