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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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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的问题

用人单位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获得的补偿金,是从什么时候算起呢?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获得的补偿金,是从什么时候算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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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8-04-29 00:16:12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补偿金的数额只同劳动者工作年限有关,与用人单位何时出现违约情形并无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单位工作5年,即使1年前单位才出现违约情形,劳动者以此解除合同的,单位也需支付劳动者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但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偿金的起算日期为2008年1月1号,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而按照之前的规定,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并不属于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

    鱼***

    2008-04-29 00:16:12

其他答案

    2008-04-29 10:09:24
  •    同意学弟观点

    梦***

    2008-04-29 10:09:24

  • 2008-04-28 21:04:24
  •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都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偿的时间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
    

    海***

    2008-04-28 21:04:24

  • 2008-04-28 20:55:39
  • 用人单位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获得的补偿金,是从什么时候算起呢? 
    ……单位违法、违约时算起。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获得的补偿金,是从什么时候算起呢? 
    ……同上。
    

    a***

    2008-04-28 20: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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