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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赔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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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赔偿怎么办?

我在一塑料厂上班,不小心右手小拇指断掉三分之一,且厂方没有买社保,只有中保责任险和意外险,和厂方协调,它只赔3000元,又没有工伤认定书,想重新鉴定又没法。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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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8-03-15 11:08:44
    如果是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应该属于工伤。
    但工伤认定书不是你能等来的。工伤发生后,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劳动部门申报,单位不申报的,你个人可在一年内直接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在得到认定书后,再进行伤残鉴定,然后根据伤残等级向单位请求赔偿。如果单位拒绝赔偿,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满意时还可以向法院起诉,然后向法院申请执行。
    “中保责任险和意外险”不是法定的工伤保险而是商业保险,商业保险的赔偿不计入工伤赔偿内。
    建议你在网上下载《工伤保险条例》,看看就明白具体怎么办了。

    北***

    2008-03-15 11:08:44

其他答案

    2008-03-16 01:54:17
  •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你所说的右手小拇指断掉三分之一应该属于工伤 2。工伤认定的程序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九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所以如果单位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你可以自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得到工伤认定后,应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根据相应的等级获得伤残补助金。 3。没有社保,自然也就没有买工伤保险,但这并不意味着无法获得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和伤残补助,如单位拒绝支付,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请诉讼。
      

    鱼***

    2008-03-16 01:54:17

  • 2008-03-15 15:32:17
  • 建议你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一旦坚定结果出来后。你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支付你这期间的相关费用。

    1***

    2008-03-15 15: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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