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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合同期满了,企业可以拒绝续签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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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合同期满了,企业可以拒绝续签合同吗?

在企业连续工作10多年了,现合同期满了,企业可以拒绝续签合同吗?我在一个企业连续工作10多年了,2008年3月合同期满了,我要求签定无固定期合同,企业却以合同期满终止了我的劳动合同,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14条与劳动法第20条规定相互矛盾,以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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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2008-03-12 22:46:05
  •   如果你于2008年3月合同期满时,已经在该企业连续工作达十年以上,则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况,只要你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企业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了你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 你提到的《劳动合同法》第14条(实际应为第十四条第一项)与《劳动法》第20条规定,并不相互矛盾,只是不同时期对同一情况的不同规定而已。以上述两部法律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规定为例:同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都具备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者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后者则强调“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就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力,从用人单位转向了劳动者,这实际是《劳动合同法》相对于《劳动法》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重大改进,是值得庆幸的。 因此,对于单位的违法行为你有权说不。你既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规定,要求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关于劳动合同签订与实施的相关规定,以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为准。

    海***

    2008-03-12 22:46:05

  • 2008-03-12 22:34:41
  • 新合法自2008年1月1曰起实施.公司在3月份终止你的合同很显然违法.

    西***

    2008-03-12 22:34:41

  • 2008-03-12 22:20:42
  •   
    我在一个企业连续工作10多年了,2008年3月合同期满了,我要求签定无固定期合同,企业却以合同期满终止了我的劳动合同,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非常遗憾,在鄙视公司的同时,想要告诉你:公司的行为虽然是在明显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精神,但其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而且《劳动合同法》第14条与《劳动法》第20条规定相互之间也不矛盾。 楼主你没有注意:《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所以: 1、根据原来的合同,你2008年3月合同期满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以及原来合同的约定(合同至08年3月期满),公司有权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有权终止与你的合同。 2、连续工作的计算对你并不适用。 3、固定期限的次数也只能从新法施行后开始计算。
       。

    非***

    2008-03-12 22: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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