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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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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有哪些?

2016年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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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16 15:30:42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4条对行贿罪中可以减免处罚的法定情形如何适用作出具体规定。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重打击受贿轻打击行贿”这一突出问题,为加大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从源头上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和幅度作了重要调整,对行贿罪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设定了更为严格的适用条件,明确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只有在“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三种情况下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了便于司法机关正确掌握、严格适用,《解释》第14条分三款对刑法第390条第二款中的“犯罪较轻”“重大案件”“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等规定的具体适用予以明确。   第一款明确规定“犯罪较轻”应当理解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
         第二款明确规定“重大案件”应当理解为 “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理由是:将“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作为“犯罪较轻”和“重大案件”的认定标准,符合立法和司法的普遍认识。
         第三款根据以往司法实践经验并综合征求意见情况,从线索提供、证据收集、追逃追赃等方面列举了“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四种具体情形。即(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解释条文】   第十四条 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较轻”。   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y***

    2018-05-16 15: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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