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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还能行使我的公民选举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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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还能行使我的公民选举权吗?

本人出生于1980年 1997年在本地土地局上班 2005年由于竞争上岗失败 与单位签定了分流下岗协议 既三年内只发基本工资 三年后视单位经济效益的好坏给予基本生活费 现在闲在家里无事可做 以上是本人基本情况
三天后 本市即将举行选举 本人目前为止 没有接到任何一方(单位 街道)的选举通知 请问各位达达 我还有没有选举权 假如有的话 我应该用什么样的身份参加选举 或是以土地局职工的身份 或是以街道居民的身份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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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01-04 15:06:42
      你好:
    1、“我还有没有选举权”:只要年满18周岁、并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就拥有选举权,你只是下岗,这不是失去选举权的要件,所以,你当然拥有选举权。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我应该用什么样的身份参加选举 或是以土地局职工的身份 或是以街道居民的身份参加 ”:能够行使选举权的是公民,不管他是国家主席还是省长亦或是工人、农民,都是以公民的身份来行使自己作为选民的选举权的。
      所以:你参加选举时的身份就是选民。 3、“没有接到任何一方(单位 街道)的选举通知”:选民名单在选举日前20日由选举委员会张榜公布,而不是给每个选民发送通知。你可以到你所在选区的选举委员会去看看选民名单上是否有自己的名字,如果在单位、街道公布的选民名单中都没有,你可向选举委申诉,对申诉意见不服的:可以选举日前5日内向法院起诉。
      依据是: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6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2)第27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3) 第28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1***

    2008-01-04 15: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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