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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是名护士昨晚在单位值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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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是名护士昨晚在单位值夜班

朋友是名护士,昨晚在单位值夜班,半夜一不明男子突然敲门,以为是急诊,结果开门后被持棍抢劫朋友是名护士,昨晚在单位值夜班,半夜一不明男子突然敲门,以为是急诊,结果开门后被持棍抢劫,一同值班的同事还被打,请问是否构成入室抢劫. 被抢了数百元现金,2个MP3,单位领导只是安慰了一下,说下午开会,结果会上提都没提(该医院为机关医院,半夜一楼值班只有两个小护士,连一个保安都没有).医院是否负有责任或者对受害人进行一定补偿?
(朋友今年才毕业,还没有执业资格证,只是临时在那,等毕业满一年了好考证.另一个同事是合同工,此外该医院没有监控系统,整个一层楼就两个小护士,还要担当门卫,有人员进出不管什么时候都得爬起来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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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7-12-27 09:54:10
    劳动者或者雇工在从事职务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的,为工伤,用人单位应该承担责任。

    4***

    2007-12-27 09:54:10

其他答案

    2008-01-05 01:14:10
  • 1、你混淆了“入户”抢劫和“入室”抢劫的概念。刑法规定抢劫罪加重处罚的情形中,有一项是“入户抢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户”的意思,特指与外界相对隔离、供人生活休息的场所,给人以家庭的联想。旅社、集体宿舍都不属于“户”。所以,在医院值班室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另外,北方狼同志说的“抢劫不按数额计算”,很不妥当。若数额超过1万元,同样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了。
    2、工作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应当赔偿。

    1***

    2008-01-05 01:14:10

  • 2007-12-26 18:05:45
  • 1.该案属于抢劫案,应及时报警.根据《刑法》的规定,抢劫是不按数额计算,因是入室抢劫应从重处罚.
    2.被抢了数百元现金,2个MP3,应由单位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单位应该给予赔偿.

    包***

    2007-12-26 18:05:45

  • 2007-12-26 17:57:46
  • 她是打工者,医院负有责任,也有过错(没有给雇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当然应对受害人进行一定补偿。
    不明男子不管是否敲门,是否是急诊,都是结果为持棍抢劫。构成刑事犯罪。你俩应立即报警才对。
    

    搬***

    2007-12-26 17:57:46

  • 2007-12-26 17:54:30
  • 根据《刑法》的规定,抢劫是不按数额计算的,只要有此行为就可以构成。
    抢运案件发生后,受害人应该在最短的时间里及时报案,这样有利于案件的侦破。
    就这样还要等领导,还要等下午开会,犯罪分子足以逃到千里之外了。严重失误!
    刑事案件必须报案。故意阻止报案者有包庇犯罪的嫌疑。
    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单位应该给予赔偿(不是补偿)。

    北***

    2007-12-26 17: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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