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问题
加班到底应该是怎么个加法?普通员工到底有没有权利对加班说不?如果员工拒绝了公司的要求,公司是不是就有权利“炒”掉员工? 对于很多企业老是要求加班而且很多都超过了国家的规定。。。为什么就没人管?
虽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但很多企业仍然我行我素,借口订单和工作需要,将加班最大化。假如企业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加班时间的不同而分别支付工资的150%、200%、300%的加班费,则加班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就是违法的。 作为弱势群体的普通员工,有权力对无限期加班且不按规定相支付相应加班费的行为说不。但首先需要计算维权成本,否则,因员工拒绝了公司的加班要求,公司会找出很多“莫须有”的罪名“炒”掉员工,提请务必注意。 对企业的违法违纪问题,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政府机关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以期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态势。
楼上说的很有道理, 我无语。 为生存,无奈。
一 般在5点过后`星期六星期日都算加班.由于社会竞争激烈,员工只能无条件加班,在员工齐心协力下可以向劳动局诉说,这样就 不会被炒呐.对加班这类问题不是不管而是不知道怎管,你不愿意加班,但有些人为了生存他(她)们还是愿意加班的
加班到底应该是怎么个加法?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普通员工到底有没有权利对加班说不?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如果员工拒绝了公司的要求,公司是不是就有权利“炒”掉员工? 炒掉员工的情形有下列几种: 劳动合同终止;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试用期间不符合单位要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被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因濒临破产或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另外就是《劳动法》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所以对员工拒绝公司违反劳动法要求提出的加班,公司是没有权利炒掉员工的。 如果你实在无法忍受,那就拒绝加班,如果公司因此为由把你解雇,你可以申请调解、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也可以自收到仲裁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但是如果你看重这份工作,那么我建议你还是采取别的途径来解决或是克服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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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是个双向的权利和义务。 单位在工作需要时提出加班,员工应该配合,并有取得加班费的权利;但单位的加班安排不能超过法定的时间限制,如果超过法定限制,员工有权拒绝。
我的意见: 1、其实法律并非调整一切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的作用只在于维持一个基本的道德底线,虽然存在国家的规定,但是那并不能反应全部的内在原因,只是表象。 2、简单举个例子,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中,供需关系是最为基本的理论,用在分配工作的条件下依然是有效的,现阶段社会的人才供给量成井喷式增长,而虽然社会的需求量亦同样巨大,但是,在供给量与需求量之间存在着匹配的问题,工作找不到人,人找不到工作,其实,这是一个社会问题。
3、公司的加班其实大多是在一个默认的自愿的前提下的,它有多种原因,同事的竞争、职位的稀缺性以及员工生活的保障等等方面,如果你想打破这种潜在的规则,那么适者生存的规律将会无条件的作用于你的身上,你将被淘汰。这是工业化发展过程中的无奈。 4、但是,不要难过,因为你要知道20年以前加班这个词的含义更加具备约束作用,大家的加班,为国家贡献的热情是不会用金钱加以衡量的。
只是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影响到了人的思维,一切都用投入与产出加以衡量了(我也是,呵呵)。这只是暂时性的,从现阶段国家所左右的社会舆论导向已经开始转变人的观念,以人为本不是随便说说的,接下来的几年会更加关注职工的感受的。
哎,想继续留下干,就继续加班。要不炒他鱿鱼。
答:我认为如果真的是工作上需要,那当然得强制性要求加班。(但有《劳动法》规定,每天加点不得超过3小时,超时是不允许的,除非自愿加班)若只是为了业务上的进步,我个人认...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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