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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无固定期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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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无固定期合同问题

我在银行工作,但一直是和劳工中介签的合同.已经在银行工作八年.我想问一下如果我工作到十年是和中介,还是银行签无固定期合同?还有我在工作两年的时侯银行换过一个中介公司,(只是签合同的中介变了,我一直在那家银行工作)那十年工龄是否应当去掉两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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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7-12-09 19:27:07
      
    你“在银行工作,但一直是和劳工中介签的合同”。从形式上讲,十年期满肯定是你应该和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实质上这是银行在规避法律,目的就是不想让银行与你们建立劳动关系,以减轻他们的负担。对于这种情况,明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对各自的法律责任有了一个确定--就是要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对于满十年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谁来签订并没有新的规定。 目前中央部门包括立法和执法部门,对于用人单位的这种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已经有所察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正在制订之中,据说在12月底之前就要颁布。
      希望对这种行为会有一个对劳动者有利的规定。 附《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非***

    2007-12-09 19:27:07

其他答案

    2007-12-09 19:41:53
  •   虽然八年来你一直在银行工作,但由于你是和劳工中介签的合同,你的用工性质属于劳务派遣,且你与之签订合同的劳工中介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否则,你的工作时间是无法计算工龄的。
    因此,将来你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只能是劳工中介而不是银行,因为你与银行不存在劳动关系。
      而你在工作两年的时侯银行换过一个中介公司,即使两个中介都具备资质,你与后一个中介之间因劳动关系产生的连续只能是六年(一般工龄可以包括前两年)。 由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以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即: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以你现在与劳工中介只有六年劳动关系的情况分析,若你与劳工中介的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那么你可以在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与劳工中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样的连续工作时间为九年,但同样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海***

    2007-12-09 19:41:53

  • 2007-12-09 19:22:04
  • 如果你说的“劳工中介”是劳务派遣公司,那么,你的劳动合同关系就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关系,工作到十年应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无固定期合同。
    如果你说的是普通的“中介”机构,由于普通是中介机构不是用工主体,他完成介绍后不能承担劳动合同的责任义务,你则是与银行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工作到十年应该是与银行签无固定期合同。
    无论是与哪单位签订的合同,都是以在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工龄。那么,如果你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则以后换的这个公司的时间为准了。如果是与银行的劳动合同关系则以在银行的整个工作时间为准了。
    

    北***

    2007-12-09 19: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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