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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举办仪式为准还是以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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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举办仪式为准还是以登记为准?

婚姻关系的成立是以举办仪式为准还是以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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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30 22:24: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 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  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 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可见,我国婚姻法对结婚的形式实行登记制,登记是结婚的 唯一途径。
      男女双方一旦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不论是否举行仪 式,不论是否已经共同生活,法律上已经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其 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实践中,在农村的广大地区,经常以 举行结婚仪式而不办理结婚登记,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如果未进 行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不利于当事人权利 的保护。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 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 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效力自双方均符合婚姻 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由此可见,补办婚姻登记具 有溯及力。婚姻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起算。
      例 如,甲男(二十一岁)与乙女(十九岁)于2006年以夫妻名义 生活在一起,由于未满法定婚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 两人补办了结婚登记。那么,两人的婚姻关系自2007年男、女 双方均符合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岁以上、女二十岁以上)时起 算,而不是从2006年或2010年起算。
      

    A***

    2017-07-30 22: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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