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如何理解?
刑事诉讼的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如何理解?
(一)案件事实不是证据自身,而是其载有的信息 案件事实是证据信息的直接来源。因待证事实不可重现,人们只能通过残留下的信息推断未知事物的总体特征。案件事实信息的存在有其特定的时空。任何一种行为的发生都和一定时间空间分不开,只要行为发生,就必然留下各种痕迹和信息,通过不同载体保存下来[2]。
案件发生的时候,案件事实被分解为若干信息因子,这些信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而遗留保存。事实信息被媒介记载,媒质的信息含量随时间表现出递减和发散。证据具有承载事实信息的功能。事实遗留的信息保留在证据这一媒质中,人们分析、判断信息的情况,可重新认识、判断事实。
通过证据,司法工作人员可认定案件事实信息的原貌,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作出事实判断。证据就成为反映事实的手段之必需。因此,证据是法律的框架下承载案件事实信息的载体,依靠证据认识事实是证据独具的特性。 (二)证据本身不是事实,证据只是事实的载体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张志铭教授认为,“事实包含有两层含义,即事实存在和事实判断。究其本质而言,刑事诉讼是一个寻找案件事实,确立案件事实,进行司法裁判的认识判断过程[3]”。事实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证据应该是客观的、真实的,应该是反映事实的事实。但实践证明,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一环节,证据在反映事实的过程中,承载了许许多多的主观因素和虚假情况,使事实的认定变得困难。
例如,杀人用的刀作为证据的时候,刀本身不是事实,也并不能够代表事实,它能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之一。刀不是事实,而刀杀人这一行为是事实。刀只是被用来指控作为杀人凶器时,才可反映出杀人的事实。刀是物,物是东西,而事实不是。物与事实有着明显的差别。
物是个实体概念,属于本体论范畴,而事实是个属性概念,属于认识论范畴[4]。事实一词强调人和事物之间客观实在的关系。罗素说:“当我谈一个‘事实’时,我不是指世界上的一个简单的事物,而是指某种性质或某些事物有某种关系。因此,例如我不把拿破仑叫事实,而把他有野心或他娶约瑟芬叫事实”[5]事物与事实两词不是同一概念,不可混之为一。
答:所谓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者证据事实是真实的,不是想象、臆测或者虚构的。对证据真实性要求的原理,即案件事实应当是真实的,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在案证据,因...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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