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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行主体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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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行主体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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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09 10:42:36
  •   执行主体的变更,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执行主体的变更,二是执行主体的追加。而在相关的民事诉讼法理论中,对这两层含义并未能严格加以区分,故本文中仍通称为执行主体的变更。对于执行主体变更的类型,又可区分为权利人的变更和义务人的变更,本文中仅仅涉及义务人主体的变更,而不涉及权利人主体的变更。
      目前对于执行主体变更的情形,由于受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的限制,大致归纳为下列几种情形: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76条至第81条规定的6种情形。具体为私营独资企业;个人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企业分立;开办单位;主管部门这6种及对第三人债权的执行,一共涉及7种案件的执行需变更执行主体。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规定的4种情形。具体为企业分立、合并;企业名称变更;被执行人为公民死亡的执行;案外人提供担保。 确认之诉,是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研究按诉讼请求内容为标准,对诉的种类的划分。
      他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其与被告之间的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有效的请求。他又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由于确认之诉不具有给付内容,而仅仅要求法院判明某一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存或是否有效,加之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对诉讼种类予以划分,故实践中并不为人所重视。
       从表面而言,执行主体变更与确认之诉风马牛不相及,执行主体的变更属于程序方面,而确认之诉属于当事人实体诉权,一为程序,一为实体,互不干涉。在目前法院执行工作中,执行主体的变更,强调的是体现执行权的优越性,减少当事人诉累,提高执行的公正与效率。
      亦有部分人认为,执行主体的变更,是基于判决的既判力和扩张力而产生。其理论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产生普遍约束力之外的直接约束力,其他人直接受到法律文书内容的规制,从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直接及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执行机构可依此强制执行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
      然而笔者对此观点不愿苟同。我们知道,在刑事诉讼中,一基本的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犯罪嫌疑人非经人民法院宣告其有罪,其均无罪。那么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实践中却有一条重要的原则,那就是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不行使诉权,法院不能强制性确定其有某种权利的存在或受到侵害。
      笔者认为,法院的执行,即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强制执行,通过法律所赋予的执行权力,以公权力实现对私权利的调整,而对于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的当事人的执行,可通过确认之诉这一途径解决。

    夏***

    2018-03-09 10: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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