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死纠纷案件维权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过劳死纠纷案件维权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之规定,应当视同工伤。 如果只是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家属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4条中的相关规定处理:“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
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三个月至十二个月……” 相关法律链接: 《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90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刑法》第244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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