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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运用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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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运用不安抗辩权?

如何理解和运用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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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6-05 12:56:32
      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在 后履行一方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暂时不履行合同义务。法律规 定后履行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包括:(1)经营状况 严重恶化。
      这主要是指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或者资不抵债等 正常经营中发生的问题或者其他市场原因导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如本案中大东物资公司资不抵债,明显难以履行合同。(2)转移财 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这主要是指后履行一方主观上具有逃 避债务的恶意,并采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恶劣手段,是一种合 同欺诈行为。
      (3)丧失商业信誉。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 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侵犯他人专利或者商标、泄露他人商业机密、 不支付货款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 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是一条弹性规定,以涵盖法律未能具 体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 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6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 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徐***

    2017-06-05 12:5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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