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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如何确定债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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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如何确定债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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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10 15:39:00
  •   第一,从法条理解来看,《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8条则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结合两条的规定进行理解:《担保法》第28条中“物的担保”实际上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而不是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 第二,从法律效力来看,《担保法》28条及《物权法》第176条条文中关于第三人混合共同担保的处理上存在明显地分歧,此时应对两法条的法律效力进行甄别。
      由于《物权法》与《担保法》在担保物权等方面存在交叉,因此《物权法》在制定的过程中考虑到与担保法效力衔接的处理,所以在第178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物权法实施后,担保法整体上仍是有效的法律,但在法律效力方面,对于有关担保物权的问题,应当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因此就本案而言应适用《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从本质来看,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及保证均是第三人为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属于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在于保证借款合同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当担保人及债权人之间对担保份额并无约定时,则应认定担保合同目的在于保证全部债权的实现,即每个担保人均有义务以自身担保范围保证全部债权的实现,也就是说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如此处理更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债权人利益。
       综上,同一债权存在第三人物保及保证且担保份额无约定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全部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对全部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那***

    2018-03-10 15: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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