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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问题不知如何处理,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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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问题不知如何处理,急

我爸爸因为工伤,导致右眼几乎失明,厂方除了付了医药费,其它请眼科专家过来的钱以及不上班的这几天都没有赔偿,我现在觉得是不是导致右眼残疾,爸爸岁数也已近50了,是不是该赔偿其他精神损失费及他以后的一点生活费呢。
急于请教各位,(因为最近我爸爸的眼部又发炎了,万一哪天他不在这工作了,以后的保障怎么办呢)他在钢铁厂上班,厂里而且为了省电,基本上都强制让他们晚上上班(从晚上9点开始到早上8点)。我们那时候都在上学,他也是为了我们没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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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08-25 09:37:49
    发生事故一年内,如果企业不去申报工伤定的,员工可自己申请工伤认定.
    企业是否买了工伤保险不是是否认定的条件.认定为工伤后,才到工伤赔付的问题.
    企业购买了工伤保险的,社保部门偿付相关医疗费用及伤残补助.企业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由企业全额偿付相关费用.
    如果企业不偿付的,可申请仲裁.
    如果你父亲受伤事故已超过一年,不能再申请工伤认定.
    那么看,企业是否依法为他购买了社会保险(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医疗).
    如果没有依法购买(如:没有如实申报社会保险基数;没有缴纳够劳动服务年限),就与企业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就自知晓此事实60天内申请仲裁:
    要求企业补偿相关社保费用,由此造成的损失.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至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j***

    2007-08-25 09:37:49

其他答案

    2007-09-01 13:12:54
  • 一、听你的口气:
    (1)你爸爸在你们上学时经常加夜班;
    (2)你爸爸现在得了眼病;
    二、几个问题是:
    (1)加夜班和现在得了眼病没有直接的联系,除非你能通过职业卫生、职业病鉴定得到得眼病是因为加夜班的原因
    (2)什么眼病?因工作过程中的意外伤害、用眼卫生、传染、自身原因?
    (3)工伤的理由太不充分了!
    三、建议:
    (1)若是工伤没有超过时限,按工伤鉴定程序,该怎么赔就怎么赔,该治疗就治疗!过了时限,找领导,跟着他三、五天,取得同情,或许有转机(成功可能性大于50%)。
    (2)劳动卫生、职业病鉴定得到眼病是因为在工作的那个环境长期夜班导致的!
    (3)以上不成立时,自己回家办点正事。

    h***

    2007-09-01 13:12:54

  • 2007-08-31 19:35:02
  • 你爸的单位是否交过养老保险?如果交过申请工伤鉴定(到劳动局),鉴定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是否可以退休?至于医疗及误工费那要自己争取,即使要劳动局出面也没有办法,领导就不给,谁也没辙.找最高领导谈谈也许能行,切记一定要针对一人处理,应得的费用这就应该自己争取了.属于个人意见,不妨试试!

    丹***

    2007-08-31 19:35:02

  • 2007-08-31 11:52:43
  • 我是辽宁省沈阳市人,因工受伤,现定为6及,按国家下发的工伤文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可到有关部门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不按本人工资计算,按社会平均工资计算.我们找到辽宁省社会保障厅,回答说:"辽宁省按地方文件执行,不按中央文件执行.
    谁能告诉我该怎么办?

    可***

    2007-08-31 11:52:43

  • 2007-08-29 19:46:38
  • 申报工伤事故的时间为一个月,千万不要耽误。
    如果你爸爸没有办理工伤保险,自己可以去社保局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完了再申请劳动仲裁。
    最好在这之前,保留你所在单位的工作牌,工资条等证据。
    关于工伤赔偿,上面的朋友已经说的很明确了,根据各地的标准不同,赔偿的费用也会有出入的。
    如果你在江苏的话我可以帮助你!
     
    Email:shopboy119@ 

    r***

    2007-08-29 19:46:38

  • 2007-08-28 17:44:00
  • 去找当地劳动局工伤中心申请工伤鉴定,另外到新华书店买本有关工伤方面法律政策书籍,要快哟,不要拖延.

    我***

    2007-08-28 17:44:00

  • 2007-08-28 12:52:01
  • 1、在积极治疗的同时首先要申请工伤认定,只要认定了工伤,相关费用即使厂里现在不给以后也逃脱不了,所以首先不要忙于追讨费用,要积极进行工伤认定。
    2、单位是否购买社保,并不妨碍其承担责任,没买社保的话,相当于风险自留,赔偿的标准和参加社保的一样,而且还要加上其他罚款。
    3、等病情稳定后,应积极进行工伤鉴定,确定伤残等级,根据等级获取伤残补偿金。
    4、一定要找个律师咨询一下,最好请律师协助处理,花小钱办大事!!切记切记!要马上去找!

    1***

    2007-08-28 12:52:01

  • 2007-08-27 16:48:03
  • 让安监部门去调查事故原因,对企业进行处罚。

    b***

    2007-08-27 16:48:03

  • 2007-08-27 15:27:32
  • 这类工伤事故,我曾处理过很多,其一般程序为:
    1、应向劳动保障部门(现一般在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工伤认定;
    2、到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作劳动能力鉴定;
    3、申请赔偿,如果你已投保社会工伤保险,应由社保部门给你赔偿伤 残补偿金(具体标准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水平);如未投保社会工伤保险,则由单位赔偿全部。
    4、请认真阅读附件。

    l***

    2007-08-27 15:27:32

  • 2007-08-27 11:58:00
  • 我是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的工作人员
    根据你的情况,如果在1年内发生的工伤,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向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
    如果超过1年时效,建议你通过法院来提出民事赔偿诉讼.
    你现在的办法就是要尽快争取时间来获得你应有的赔偿

    j***

    2007-08-27 11:58:00

  • 2007-08-27 09:01:43
  • 除了赔付全部医药费外,你去劳动能力伤残鉴定有否级别,如有级别可赔付: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二、误工费、生活费等。没级别赔付“二”条。致于赔多少要根据级别高低而定。

    雷***

    2007-08-27 09:01:43

  • 2007-08-26 10:07:21
  •     如果工伤发生时间超过一年,只要单位有原始记载或同意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你可以直接到劳动部门进行等级鉴定.唯有如此才能解决赔偿问题.

    花***

    2007-08-26 10:07:21

  • 2007-08-24 13:43:43
  • 你必须在工伤发生15日之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1***

    2007-08-24 13:43:43

  • 2007-08-24 09:16:44
  • 关键是你爸爸的单位是否参保(参加工伤保险)?才能确定能否获得工伤待遇~~
    但是,若单位没参保的话,完全可以起诉单位~
    你自己可以去参考最新的劳动法!

    g***

    2007-08-24 09:16:44

  • 2007-08-23 21:58:06
  • 1、“我们那时候都在上学”,是什么意思?不是现在的事?是几年前的事?那没办法帮你了。工伤的认定时限是事故发生之日计算一年之内。最好不是这个意思吧。
    2、“是不是该赔偿其他精神损失费及他以后的一点生活费呢。”如果是在一年内的事,就赶快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经认定为工伤后再评定伤残等级。工伤是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是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是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赔偿的。但工伤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这就不要提了。
    

    北***

    2007-08-23 21:58:06

  • 2007-08-23 16:28:49
  • 赔偿多少暂且不论.
    首先有一点,你父亲的工伤是否已经经过当地劳动部门认定.
    因为工伤认定的时效是一年,如果过了时效的话就不好办了.
    如果已经经过劳动部门认定,那就要参加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然后再计算相应的待遇.
    你可以搜索一下,还有你们省的实施办法看一下.
    

    i***

    2007-08-23 16:28:49

  • 2007-08-23 09:13:07
  •   你爸爸应当去评定工伤等级,确认劳动能力。然后,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条例……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二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第四十三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

    a***

    2007-08-23 09: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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