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共同危险行为?
如何认定共同危险行为?
在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中,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正确认定至关重要。对此问题,在民法理论上,主要有两种学说。 一种学说是 “行为之共同说”,认为行为人的行为须具有共同的一体性,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另一种学说是“致害人的不能确知说”,该学说认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不须具有行为共同性的要件,行为人的行为,虽不在同时、同地发生,只要均具有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两种学说的分歧主要在于,共同危险行为是重在行为的共同性,还是重在致害人的不能确知性。如果重在行为的共同性,则行为人须有共同行为,才构成共同共同危险行为;如果重在致害人的不能确知性,则只需受害人不明,不须有共同行为,仍可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对“共同实施”的理解与认定,笔者认为可以从时间、空间及行为人的意思联络以及对其的推定等几个方面界定。
也就是说,数人行为应具有一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关联性,以致这些行为被整体地加以看待,都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具有潜在的因果关系。 例如,几个小孩在楼顶嬉闹往下扔石子,结果其中的一块小石头砸到了行人,由于几个小孩的行为具有时间与空间的关联性,这些行为都对他人的人身构成了危险,但只有一个行为真正造成了损害的发生。
因此应当运用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要求这几个小孩等都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答:性骚扰行为方式的认定 从广义上讲,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对妇女也是一种骚扰,从但程度上看把它称作性侵害更为合适,所以《刑法》对它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性骚扰是相...详情>>
答:那说不定,每个人的想法是不太一样的,不能一概而论,但我忠告女性朋友,男人是个怪(其实这是人的共性,只是男人比女人更明显罢了),越是得不到就越想得到,费尽千辛万苦...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