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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审判的罪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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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审判的罪行有哪些?

国际刑事法院审判的罪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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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18 13:10:02
      2002年7月1日,根据联合国通过的《古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国际刑事法院在荷 兰海牙正式成立。国际刑事法院审判的罪行有:1。种族灭绝罪;2。战争罪;3。反人类罪;4。 侵略罪。国际刑事法院是世界上第一个常设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社会虽然对犯有这类严重罪行的个人进行了严惩,但是 还有绝大多数的加害者没有绳之以法。
      国际机制的疏漏促使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 有效惩处那些犯有严重罪行的人,以及遏制国际社会再出现严重违反国际法公认罪行的 行为。《古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只有规约获得60个国家的签署和批准国际刑事 法院才能成立。截至2006年11月1日,规约已得到134个国家签署,104个国家批准。
      中 国、俄罗斯和美国作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并没有加人该规约,美国甚至提出 了排除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98条协定”。以色列、印度等国家也出于自己的政治原 因反对《古罗马规约》。根据《古罗马规约》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司法机构,审理批准 国和联合国安理会移交的2002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案件。
      法院由院长会议,上诉庭、审 判庭和预审庭,检查官办公室和书记官处四部分组成。18位法官经由选举产生,法官 的任期是9年,任意两位法官的国籍不能相同。国际刑事法院判处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 刑,英语和法语是法院的工作语言。从2002年成立开始,国际刑事法院就接受过缔约国刚果民主共和国、乌干达、中非 共和国主动提交的案件,非缔约国科特迪瓦自愿提交的案件。
      2005年3月,联合国安理 会通过1593号决议将苏丹达尔富尔案件提交法院。这是联合国安理会第一次将案件移交 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继续发挥作用的途径有:1。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决议;2。发生的侵犯 人权事件涉及缔约国的公民;3。检查官主动侦察。
      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表明再发生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事件时,国际公义机制 介人的决心。

    吴***

    2017-05-18 13: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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