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 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 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 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执行强制检定的 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 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 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 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 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 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 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 量检定机构根据汁量检定规程规定。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 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 制度,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 理办法》规定的,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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