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法》对农民进入城镇就业有什么规定?
《农业法》对农民进入城镇就业有什么规定?
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农业法》就农民进人城镇就业的问题,主要规 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1) 国家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的合理有序 流动。 合理有序流动意味着农村劳动力的输出有组织、输入有管理、 流动有服务、调控有手段、应急有措施。
(2) 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进城的农村劳动力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等;保护其作为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保护其作为进入城镇就业的 劳动者的权利,如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 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出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和法律 规定的其他劳动权益。
(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对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就业设置 不合理限制,对于因历史的和体制的原因而已经设置的不合理限制 应当取消。
答:《农业法》第5条第2款规定:“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 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 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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