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 试点期间按试点方案规定的内容执行。)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二级)后,从事本职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3)具有博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工作3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4)具有硕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工作6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
(5)具有学士学位(含同等学历),从事本职工作10年以上,经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