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一般而言,公司的名称、坐落地点、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东或发起人的姓名等内容是公司章程必须要记载的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主要有,发起人所得的特别利益、设立费用、有关出资情况等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特殊要求、公司采购和销售制度、公积金提取等条款。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八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 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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