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如何规定的?
重庆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是 如何规定的?
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按 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1)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 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2)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 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 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3)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 均工资+30天x产假天数。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181号 2005年7月19日)
答:1、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