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如何规定的?
吉林省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是 如何规定的?
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 受生育津贴:(1)女职工生育休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休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 增加休假30天。(2)女职工怀孕8周以下(含8周)中止妊娠 的,休假21天;怀孕8周以上16周以下(含16周)中止妊娠的, 休假30天;怀孕1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中止妊娠的,休 假42天;怀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0天。(3)生育津贴 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 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 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答:1、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