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用工如果未签合同是否要给员工经济补偿?
2002年某人在某个体户上班,因为工作性质缘故,该个体户不能实施一周一天休息的工作时间,但每月休息两天,但在上班前就已经告知对方,并在工资上予以补偿(基本工资每月\900元,实发工资是2000多每个月),此人中途在2004和2005年都因个人原因离职,后来又求老板重新回来上班,但上班不遵守规章制度,无纪律性,2009年2月又因为该人上班时间仍未到工作岗位,对其批评了几局,此人便未打招呼离开了,现在此人要求该个体户对其经济赔偿.理由是没有签合同,工作时间长.请问该个体户是否应该对其进行经济赔偿,如果赔偿该怎样?
答:什么公司来的?在哪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