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和个人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哪些工伤保险争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
有关单位和个人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哪些工伤保险争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
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一)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 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 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 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有异议的。”
答:青岛市劳动保障局获悉,我市七区140万名持有“社保卡”的市民,从今天起,再也不用像以往那样只能到所在区办理有关社保卡制卡业务了,市民可就近在七区各经办机构任选一...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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