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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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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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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28 20:08:37
  •   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网上发表的声乐作品、文章和其他产品的著作权和商标权如何保护?是否需要和怎样支付使用费?他人恶意地将受保护的知识产权作品在网上散布如何补救?新技术的发展必然影响到法律,特别是与技术联系密切的知识产权法,而在知识产权法中,版权法又是受影响最显著的一部分。
      在网络环境下,作者突然发现已有的版权制度似乎力不从心,作者无法对自己的作品进行有效的控制。任何人都可以轻而易举地把作者的作品上载到因特网上并很快传遍全球,而作者却可能对此毫不知情。因特网的跨时空性使得跨国性的侵权行为变成了普遍现象。于是,法院将越来越多地回答下列问题:在这些作品越过边界后,为保护这些作品,应适用什么法律? 《伯尔尼公约》第五条第(2)款规定:“除本公约的规定外,受保护程度及为保护作者权利而提供的救济方式,完全适用提供保护的那个国家的法律”。
      这便是伯尔尼公约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确立的“地域性原则”。但是这里所说的“提供保护的那个国家”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公约对此未再说明。 由于网络的无国界性,每个国家只要有连接的可能,就有侵权发生,连接便是犯罪的地点。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作品传输导致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比非网络环境下复杂得多,因此在1996年3月马德里召开的关于信息社会中版权与传播技术国际研讨会中有人便指出:“受保护的作品的网络传播已不再受国界的限制。
      只要各国实体法之间缺乏协调,跨国传播活动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便成为首要的问题”。 在网络环境下,各国都在趁机扩大本国法院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范围,这一方面加剧了法律冲突,另一方面促进了冲突法规则的发展。侵权行为类法律冲突的一般规则是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
      在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地法已经变得难以辨认了。由于在互联网上,几乎任何国家都可以被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就可以在全球各国的法律之中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国家起诉和主张权利。从侵权行为地法规则到当事人选择法规则的变化,说明原有的冲突法规则不再适应网络环境的现实,尤其是当事人选择法等于实际上取消了客体管辖权方面的规则。
      因此,学术界一直在探讨建立新的冲突法规则,其中所谓“来源国规则”就是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种。 总之,解决网络环境下与知识产权跨国贸易有关的法律冲突的规则还在探索和发展的过程之中。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合同越来越普遍。我们必须在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体系,保持现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与稳定性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创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新的规则,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我***

    2017-07-28 20: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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