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当事人能否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当事人能否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代理人是当事人委托的、代替其参加仲裁或者诉讼的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允许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这一权利。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办理相应的手续。即: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需要指出的是,委托书必须要明确委托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或代理的权限,是全权委托,还是专项委托。
全权委托的话,等于当事人把处理案件争议所有事项的权利都交给了代理人,不管代理人代理作出的是什么决定或应诺承担的是什么责任,当事人都应当履行。专项委托的话,当事人只委托代理人处理所委托的具体事项,没有当事人委托的仲裁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代理人无权作出决定或承诺。
即使代理人超过委托期限作出决定或承诺,当事人也可以拒绝履行责任。不过,如果当事人事后给予追认的话,当事人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答: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有时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 或者不愿亲自参加,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受委托的人称为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代理人在法 律规定或者当事人...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