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当事人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是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 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 (1)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2)当事人的近亲属; (3)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4)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亲属、朋友等作为代理人参 加仲裁活动,最多不超过两人。在委托代理人时,应填写授权委 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受委托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 址、联系电话和委托权限等事项,然后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签 字或盖章。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 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代理 人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答:在劳动争议仲裁中,有时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 或者不愿亲自参加,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受委托的人称为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代理人在法 律规定或者当事人...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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