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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难道还要分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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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难道还要分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吗?

混合销售行为难道还要分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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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07 09:47:09
  •   当然要分了,这决定了到底是按增值来征,还是按营业税来征!第一混合销售存在的前提必须是一项销售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一项业务行为不是货物销售行为的话,则不存在混合销售的判断前提,无论其是否涉及货物均不成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有的纳税人提供的是建筑、安装行为,因其本身业务不属于货物销售行为,无论其建筑安装行为业务中是否提供货物,均属于提供营业税应税业务,不会构成混合销售行为。
      如有的纳税人是销售货物行为,同时在销售货物时必须提供安装行为或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行为,则构成混合销售行为,需要就这项销售行为进行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判定。第二混合销售是缴纳增值税抑或是缴纳营业税,按单位主要应税收入性质判定。增值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按上述规定分析,这些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主要是以缴纳增值税为主,也就是说,以缴纳增值税收入为主要收入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不以缴纳增值税收入为主要收入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不缴纳增值税。对于不是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税法规定不缴纳增值税,那么应缴纳什么税种呢?《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由此可见,税法明确规定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是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6号)第四条就“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判断问题,[规定“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此比例判断是指纳税人的年应税收入,而不是指单项业务及单项混合销售业务行为中货物金额的比例。如纳税人签订并提供的一项安装业务合同行为,其业务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不能依据这项业务中原材料金额比重超过该项业务总收入的50%来认定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并以此来认定此项业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税法规定兼营行为的征税办法,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这一征税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劳务不论是否分开核算,都要征增值税,没有筹划余地;而对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样是否分开核算,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心***

    2018-12-07 09: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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