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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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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刑事附带民事官司中,故意伤害案件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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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3-28 17:54:48
  •   故意伤害案件赔偿数额按下列标准确定
    (1)	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上述费用要有治 疗医院出具的单据。单据要反映出被害后的治疗过程,被害前的医疗单据不能作为赔偿依 据。药品及治疗必须针对被害所致疾病,否则不予赔偿。
      医院已通知其出院,本人故意拖 延住院期限或治疗与损害事实无关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费用,不能作为赔偿依据。 (2) 误工费。因被害治疗期间无法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实际减少的必然可得 的收人。误工日期根据被害人实际损害状况、恢复程度,并参照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 定加以认定。
      误工费用标准应按被害人工资标准或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① 有固定职业或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数额计算。有单位的,以单位工资表为依 据。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固定浮动工资及应得奖 金(人人有份的固定奖金)。奖金固定的,按固定奖金计算;没有固定的,按单位平均奖 金计算;被害人被害前因自身缘故没有奖金的,不予赔偿。
      被害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 度少赔或不赔偿奖金。 ② 没有固定职业和固定收入的,从事经营的,其误工损失按实际减少的收人酌定;没 有从事经营活动的,损失参照当地同等体力劳动者的临时工资标准计算。 ③ 无职业或无劳动收人的人,如学生、待业人员、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存在误工 问题。
       ④ 个体工商户因误工减少收入的,如果有固定收入,按固定收入计算;无固定收人 的,以受害人前三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或当地同行业、同等劳力的平均收入酌定。核定其实 际收入,应以其向税务机关纳税及税单为凭。 ⑤ 承包经营户、专业户因误工减少收入,能计算出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酌定;不 能计算出实际损失的,以受害人一年或半年内的平均收人或当地同行业、同等劳力的平均 收入酌定。
       ⑥ 离退休人员另谋职业但合法,按合法收入计算;无合法手续的,不予赔偿。 ⑦ 在职职工除本职工作外,又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政策明确认可 的,其收入合法,酌情赔偿。如果从事非法劳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一律不予赔偿。 (3) 住院伙食补助费。
      以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故意拖 延住院时间的,拖延部分不赔偿;该住院不住的,不赔偿。 (4) 营养费,限于大手术、大失血、骨折、颅脑损伤、流产等被害人。数额应公平 合理确定。 (5) 就医交通费。实行低费原则,凭据支付。
      伤势严重,行走不便,确需坐车的, 应允许,凭救护车、出租车票据酌情赔偿。经医疗部门同意,去外地治疗需坐火车、轮船 的,限乘硬席、客轮票三等舱,凭票赔偿,如坐软席、三等舱以上的,超出部分自负。亲 属探望被害人所花交通费不予以赔偿。 (6) 就医住宿费。
      参照当地行政人员出差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予以赔偿。 (7) 护理费。住院期间对生活不能自理需设陪护人员(经医院同意)所支付的费用。 包括护理人员误工费、伙食补助费、陪护交通费、住宿费。护理人员一般限定一人,确需 二人以上的,经主治医师同意。护理人的上述费用标准与被害人的标准相同。
       (8) 致残生活补助费。被害人因被侵害造成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又不 能恢复的,自伤残之日起,被告人应给予生活补助费。其费用标准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 活费。赔偿年限,自伤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五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但最低不少于十年。
      七十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 残疾用具费。被害人致残后,确需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如假肢、轮椅等),其 费用由被告人赔偿。其标准应凭医院证明,按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

    周***

    2016-03-28 17:5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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