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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公司如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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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银行公司如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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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5-21 18:22:57
  •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已成为我国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攻坚领域,而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构建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一、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及利益相关者理论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最早由屈克提出,他认为公司治理并不关注企业的运行,而是给企业提供全面的指导,监控管理者的行为,以满足超过企业边界的利益主体的合法预期,公司治理涉及董事会、股东、高层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Triker,1984)。
         公司治理以现代企业理论为基础,即源于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如何使代理人更好地为委托人服务的问题。公司治理的实质在于公司所有者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与制衡,以解决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现实中所要具体解决的问题就是决定公司是否被恰当的决策与经营管理。
      对于公司治理主体,即由谁来进行公司治理,理论界一直存在着“股东至上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两种不同的观点。股东至上理论认为,股东作为企业的物质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理所应当是企业的所有者,因此公司治理应该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并相应提出,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过程中,也会实现整个社会的帕累托最优。
      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则认为,企业作为一种契约性组织,是由各个利益相关者所构成的“契约联结体”,其所有权不同于财产的所有权,不能简单地用物权的方式来定义企业所有权的归属。企业作为一种契约是关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所有权通过长期的交易合作来利用各自的资源获得更大收益的一种约定。
      因此,要素所有者都应该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即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企业契约中的要素所有者包括股东、企业经理人员、企业员工、债权人、消费者和供应商等所有的利益相关者。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公司治理的主体就不仅是股东,而且包括股东在内的全部相关利益者,公司治理的目标也不应该仅仅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而是相关利益者利益最大化。
         最早对利益相关者理论进行较为详细研究的是弗里曼,他认为,“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能够被组织实现目标过程影响的人”(Freeman,1983)。这个定义不仅将影响企业目标的个人和群体视为利益相关者,同时还将受企业目标实现过程中采取的行动影响的个人和群体也看作利益相关者,将当地社区、政府部门、环境保护主义者等实体纳入利益相关者管理的研究范畴,从广义上阐释了利益相关者的内涵。
         然而,经济学家们发现采用弗里曼的界定方法,在进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实证研究和应用推广时几乎寸步难行,将所有广义的利益相关者看成一个整体进行研究也无法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布莱尔把利益相关者定义为:“所有那些向企业贡献了专用性资产,以及作为既成结果已经处于风险投资状况的人或集团”(Blair,1995)。
      布莱尔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所有那些在公司真正拥有某种形式的投资并且面临风险的人。他同时指出,公司应该为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服务,而不应该仅仅是为股东的利益服务,股东只是拥有有限的责任,一部分剩余风险已经转移给了债权人和其他人。布莱尔对利益相关者的定义为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可以参考的途径,由于利益相关者专用性资产的存在,利益相关者也就可以根据其资产的多少和它们所承担的风险来获得企业对其利益的保护,这样,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也就有了依据。
       二、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主体及治理范畴的特殊性   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其公司治理有别于一般的企业。其经营存贷款业务的特殊性质及国有商业银行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公司治理必须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利益,实施利益相关者治理。
         (一)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应特别注意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银行是经营存贷款业务的特殊企业,高负债运营是其基本特征,它以很少的自有资本吸收大量的储蓄,并依靠广大债权人的存款进行放贷经营并获利,因此商业银行对债权人的责任重大。一旦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或面临较大流动性风险,将对债权人利益产生严重损害。
      同时,银行与广大债权人(存款人)之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债权人一般无法知悉银行的资金用途和经营状况,更谈不上对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因此,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应特别注意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我国目前存款保险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建立有效的银行外部监管体系,要求银行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真实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状况等,至关重要。
      同时,对于银行内部来说,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监事会制度或独立董事制度,代表股东及广大债权人对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   (二)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应体现国家作为股东的治理特殊性。目前,建行、中行、工行已相继进行了财务重组,建行、中行由中央汇金公司完全控股,工行为财政部和中央汇金公司共同持有,实际上均是由国家惟一控股。
      根据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方案和计划,在引进战略投资者和上市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国家仍将是这四家银行的绝对大股东。因此,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要充分体现国家作为股东所代表的利益。在我国直接融资体系尚不发达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对于资源配置和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堪称国家的经济和金融命脉。
      因此,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应当体现国家作为股东的治理特殊性,即不仅要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和银行价值的最大化,而且还要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源配置作用和金融调控作用,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 。

    s***

    2007-05-21 18: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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