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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职费的基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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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职费的基数内?

哪些津贴可以算在退休、退职费的基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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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8 10:10:30
  •   一、地区生活费补贴及固工残疾补助费能否与本人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算退休、退职费的基数?  
    据1978年7月11日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的规定,地区生活费补贴、因工残废补助费可以与本人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原来享受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工人退休、退职后,到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居住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不包括地区生活补贴费在内;如果从没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退休、退职到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居住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应当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在内。
       二、教龄津贴、护龄津贴可否作为计算退休费的基数?   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6)60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问题的通知》、卫生部(86)卫人字第158号《关于护龄津贴、教龄津贴计入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的规定,教龄、护龄津贴可作为什发离休、退休费基数。
       具体规定为,凡国家规定实行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单位的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时享有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的,其享有的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可与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作为计发离休、退休待遇的基数,包括1985年7月1日以来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并均从1986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不补。
      

    我***

    2019-01-18 1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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