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主体有哪些?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主体有哪些?
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侵益性,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人 身权、财产权具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应该严格限制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的主体,防止其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强制 法》颁布以前,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设定可以由规章及规章以下 的文件设定,这样造成的后果是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众多, 很容易出现行政强制措施的滥用或者因行使不当而对相对人造 成损害的情形。
《行政强制法》颁布以后,只有法律、法规授权 的行政机关才有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不能将行政强 制措施的实施权委托给其他组织,但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时如遇到事务性的工作则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实施,如技 术鉴定等。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的任何行为最终都是由具体的人员来实施的,行 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由具有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非正 式工作人员等不能实施。如“协警”、聘用的合同工、“协管” 等,这些人员不具有执法资格,不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由具 有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可以防止行政机关因此逃避相关 责任,保障执法的质量,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也有利于行 政相对人寻求权利救济。
答:如下: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详情>>
答:自己能生孩子为什么要领养,领养孩子需要感情慢慢的培养,小孩大了知道不是亲生父母会产生隔阂的,不宜于教育.自己生的孩子有血缘关系,感情有生具来的,心心相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