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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找工作为由,被诈骗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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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找工作为由,被诈骗10万元

2007年10月,我经人介绍认识了河南的刘某,刘某自称自己在国务院有熟人,以为我找工作的名义,收了我现金15万元。之后就一直以种种借口往后托,或者我打电话询问的时候,他就说快了,快了,正在办。可是现在将近2年了,他还在找借口往后拖,而且到现在都没明确给我安排的是哪个部门的工作。现在回过头来看,刘某肯定是个骗子。现在我想要回我的10万,而他却说这钱用于疏通关系已经花了。我为了这个工作付出了父母一辈子的积蓄,耽误了2年的青春,我真的咽不下这口气。现在我想去公安机关举报刘某以找工作为由诈骗我15万元,公安机关会立案吗?目前我的证人只有介绍人,我送钱,刘某收钱,介绍人都在场。现在介绍人也表示如果报案他会作证的。仅此一个证据,大家觉得公安机关会立案调查吗?有一次在刘某家无意中看到另外2份毕业书,现在想,他肯定打着找工作的名义还骗了很多人,基本确信这个人就是招摇撞骗的,我该怎么维权?怎么才能讨回我父母辛苦一辈子的积蓄?真想一刀杀了刘某,可是,作为一个成年人,受过教育的人,理智告诉我必须要理智,走法律途径。也为了更多被刘某欺骗的人早点清醒过来,请大家给我点指导吧,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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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03-20 23:24:41
    此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你应当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1***

    2009-03-20 23:2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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